【其他】經濟部 -「A+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」項下專案類「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」「臺英創新研發合作」(4/8-7/17)
張貼人:秘書處
發佈日期:2024-04-19
最後修改時間:2024-04-19 AM 10:21

「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」「臺英創新研發合作」

 

申請時程:113年4月8日起至113年7月17日止
重點補助領域:智慧科技(如下世代通訊、半導體技術、航太科技等)、綠能科技(如電動車、氫能運輸、再生能源、碳捕捉利用封存、智慧電網等)、智慧製造、材料及生物科技(醫藥、醫材等)、創新服務(如物聯網、人工智慧、大數據等)及其他本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領域。
計畫期程:2至3年為限。
申請條件:雙方提案廠商須簽署臺英共同提案書,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
申請計畫應附文件-雙方合作證明文件
1.申請表及申請廠商之公司基本資料表(1式2份)。
2.計畫書(1式2份)。
3.主導廠商最近3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所有聯合申請單位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各1份。
4.臺英共同提案書 (Common Proposal)

申請資格:
本計畫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(以下簡稱申請廠商),申請資格為
1.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、合夥、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。
2.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,且公司淨值(股東權益)為正值。
3.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;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。 

作業方式:
1.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臺方計畫總經費之50%,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。
2.補助計畫之執行期程,以不超過所參與之國際合作計畫期程為原則。  

計畫審查注意事項
1.資格初審:審查申請資格、核對各項應備資料,審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計畫性質。
2.計畫審查:分為技術審查與財務審查兩部分:
技術審查:確認計畫具創新性、關鍵性與可行性與計畫成果對我國產業的潛在效益(技術關聯效果強、可填補我國產業供應鏈缺口或提升產業鏈價值等);計畫時程、實施方式及計畫研發人力與經費編列合理性;申請廠商研發實績與執行計畫研發能力。
財務審查:申請廠商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用資料。
3.補助科目:投入研究發展之人事費、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、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、無形資產引進費、委託研究費、驗證費、差旅費。

其他(相關注意事項):
1.合作國家之廠商資格:企業規模不限,可單一或多家聯合申請。
2.收件後臺英雙方進行獨立審查並交互比對結果,在雙方均通過審查時,始予以補助。
3.審查通過後提出雙方廠商聯盟協議書(Collaboration Agreement),須含智財權分享與規劃。為利於日後審查及符合簽約時程,建議廠商於雙方計畫洽談階段就先行規劃協議書內容。
4.依據比對結果,提報本部核定,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。

申請流程說明:
一、尋找共同合作的英國公司(如尚未有想合作的英國公司,秘書處可協助提供相關資訊)
二、計畫申請:各自在各國進行申請審查流程
三、受理方式:
臺灣:採掛號郵寄者,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;採親送或其他方式送件者,須於公告截止當日17:00前送達為限。
英國:UK-Taiwan 2024
四、臺英雙方皆通過審查始可獲得補助
五、計畫獲核定通過後,需於簽約前繳交臺英雙方廠商聯盟協議書,並依計畫規定完成簽約並執行

參考文件:臺英雙邊徵案機制及流程
諮詢專線:林先生:03-5913596 ([email protected])